本報訊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皮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判決由被告皮山縣某熱力有限公司賠償業主的摩托車被盜損失42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皮山縣某熱力有限公司從2007年2月初開始,在原告金某居住的小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物業管理費用。2007年7月15日晚,原告金某將一輛白色無牌照摩托車停放在其居住的5號樓2單元樓下。第二天上午金某發現摩托車被盜。被盜摩托車價值6500元。金某多次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均遭被告拒絕。
法院另查明,皮山縣某熱力有限公司沒有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資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居住在該小區的原告及其他住戶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了管理費,原、被告間已事實存在了物業管理服務關系。被告在不具有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資質的情況下,從事物業管理業務,違反了國家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資質的管理規定,對原告的摩托車被盜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明知被告的物業管理不規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隨意將摩托車停放樓下,對摩托車的被盜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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