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資金的支出需符合怎么樣的條件?
根據《關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應用解釋(試行)》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向開戶銀行支取費用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支付憑證(僅為銀行貸記憑證);
(2)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字蓋章的費用分攤匯總表;
(3)按幢立帳、按戶分攤的電腦數據。
其中,業主委員會向開戶銀行支取活動經費備用金的,另需提交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鑒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應當包括活動經費的用途、開支項目和限額);
業主委員會支付住宅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預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
業主委員會向開戶銀行支取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另需提交加蓋物業管理企業公章的物業維修、更新費用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