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期間購房,最高送三年物業管理費。”這是廣州等地某些樓盤常見的促銷策略。開發商贈送、減免物業管理費,購房者獲益,卻被指違法。
廣州海珠區×景小區的銷售人員馮女士認為:“一有贈送物業管理費等優惠,樓盤的銷售會馬上好起來。”她認為,贈送物業管理費屬于開發商銷售的一個策略,只要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好,應該無可厚非。
廣東省房協商品房購銷糾紛處理顧問、廣州市房協專家委委員黃穗誠認為,廣州目前的樓盤中,開發商和物業管理80%分屬兩個不同的法人,由于是不同的法人,開發商無權減免由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而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應盡的義務。
黃穗誠處理了大量的物業糾紛,他說,80%物業糾紛都是開發商前期埋下的。如買樓時開發商承諾減少或者免除部分物業管理費,但由于開發商不兌現,物業管理公司只好找小業主索賠。“這種索賠,一般都可以贏,因為業主有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其實小業主也很無辜。
廣東省建設廳日前完成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注意到這一點,該草案規定:“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時承諾減免物業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有關人士提醒,假如買房時開發商要“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應該要求在購房合同中填寫清楚,并商議若不能兌現“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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