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業主孫某因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入口處,車被小區物業強行拖抬致損,孫某憤而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受理此案的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該車的損失由物業公司和車主孫某共同承擔。 孫某居住在宣武區南線里小區,自有一輛藍色賽歐轎車。去年5月26日晚10時左
前不久,業主孫某因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入口處,車被小區物業強行拖抬致損,孫某憤而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受理此案的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該車的損失由物業公司和車主孫某共同承擔。
孫某居住在宣武區南線里小區,自有一輛藍色賽歐轎車。去年5月26日晚10時左右,因孫某將該車橫向停放在小區東門入口通道上,造成小區無法進出車輛,受物業公司委托對該小區進行停車管理的北京建豪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豪金信公司)指派5名職工將該車以抬推的方式移至路邊。
接到鄰居電話后,孫某迅即跑向現場加以制止,并仔細檢查車輛。發現車輛多處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孫某憤而撥打110報警。民警對車輛的損壞情況進行了拍照取證。
事后孫某將賽歐車送至汽車修理部門進行修理,并為此支付修理費5281元。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建豪金信公司職工對孫某的車輛以推抬方式移動,造成該車損壞,建豪金信公司應予賠償。鑒于孫某未按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小區車位內,而將車停放在小區入口處,造成小區車輛無法出入,亦存在一定過錯,故應減輕建豪金信公司的民事責任。
據此,判決建豪金信公司賠償孫某4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