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家住在一樓。三年前物業公司在吳女士家窗外建起了一條無障礙坡道,危及到了吳女士的隱私權。為此,吳女士與物業公司打了一場官司,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拆除坡道。可物業公司卻又建起了樓梯,吳女士無奈只得再次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同樣
吳女士家住在一樓。三年前物業公司在吳女士家窗外建起了一條無障礙坡道,危及到了吳女士的隱私權。為此,吳女士與物業公司打了一場官司,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拆除坡道。可物業公司卻又建起了樓梯,吳女士無奈只得再次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同樣構成侵權,判決其將新建的樓梯恢復至改建無障礙坡道之前的狀態,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吳女士自90年代初即居住在豐臺區方莊芳星園某單元樓一層的房屋里,其南側有西門、鐵梯等設施。2005年11月開始,物業公司將吳女士家樓南側的鐵梯改建為無障礙坡道。改建后,站在吳女士家南側窗下的坡道上,可清晰觀察室內情況。吳女士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害,便于2006年底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將無障礙坡道拆除并恢復原狀。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將無障礙坡道拆除。
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吳女士的生活安寧權和隱私權,與眾人的生活便利的權利相較,系更基本的權利,應優先于后者,故于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的上訴。但判決生效后,物業公司并沒有拆除無障礙坡道,而是將坡道改建成了樓梯。吳女士認為,物業公司將坡道改為樓梯的做法同樣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故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停止侵權,將新建的樓梯恢復至改建無障礙坡道之前的狀態,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物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被告方建設臺階式通道是應廣大居民出行方便的要求。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二審法院生效判決以吳女士的生活安寧權和隱私權,與眾人的生活便利的權利相較,系更基本的權利,應優先于后者為由,維持了法院拆除無障礙坡道的判決。物業公司在此判生效后將原無障礙坡道改建為階梯式通道,同樣侵犯了吳女士的生活安寧權及隱私權。故法院對吳女士要求拆除階梯式通道之訴請,予以支持。考量物業公司在人民法院已經判令其拆除原坡道的情況下,又改建為階梯式通道之情節,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故其應當對吳女士予以適當賠償。現吳女士要求物業公司賠償1000元,尚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支持了吳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