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住宅本是用來居住的,可楊甲等人未經四鄰居同意,擅自將購買的小區住房租給許昌市某食品公司,楊甲等人的商住一體化行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同樓其它業主們的正常生活,不堪其擾的業主聯名將楊甲等4人告上法庭。11月13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某等4人
小區住宅本是用來居住的,可楊甲等人未經四鄰居同意,擅自將購買的小區住房租給許昌市某食品公司,楊甲等人的 商住一體化 行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同樓其它業主們的正常生活,不堪其擾的業主聯名將楊甲等4人告上法庭。11月13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某等4人停止在小區內的經營,恢復住宅用途。
張某等17戶業主在訴狀中稱,楊甲、楊乙、楊丙和楊丁等4人皆是許昌某現代公寓住宅小區的業主,該公寓小區除一、二層在規劃時便是商業用房外,其他均為住宅用房。楊甲等4人搬進小區B座12樓新居不久,便將自己的住房租給了許昌某食品公司,該公司開始在其住宅房內進行商業經營,且經營規模較大,僅聘用員工就達三四十人之多。期間,所聘用的員工開例會、做操、唱歌,在小區內進進出出,來往頻繁,同時相關客戶也是人來人往,這些行為嚴重干擾了小區內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權利。不僅如此,上述人員的活動及頻繁出入,亦對小區車位、電梯和其他公眾設施的使用以及小區治安安全帶來實際隱患。
張某等17戶業主還認為,我國《物權法》第77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在多次與楊甲等交涉無果后,業主們將楊某等4人起訴到法院。
楊甲等4人則辯稱,食品公司在小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無事實根據,自己沒有將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只是在自己住宅內進行一些接待事務,沒有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證據支持。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等17名原告和被告楊甲、楊乙、楊丙、楊丁均系許昌市某現代公寓住宅小區的業主。從2008年2月開始,四被告將自己居住的四戶住處交給許昌某食品公司,由該公司從事冷凍飲品、速凍食品銷售業務。該公司所聘用的員工在工作期間,從事業務接待和開例會、做操、唱歌等活動,在小區內進進出出,致使該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響。2009年3月20日,許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負責人楊甲處以罰款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住宅小區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同時,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被告楊甲等4人將自己居住房交給許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沒有征得張某等17名原告同意,且被告在使用住房期間,使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響,應承擔全部責任。
魏都法院民一庭法官說,近年來,住宅用房改成商業用房子的住商一體化糾紛案件明顯增多。對于 住改商 問題,法律規定非常明確。《民法通則》關于相鄰權的規定指出,相鄰不動產的各方在使用不動產時,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精神,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任何一方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物權法》明文規定,住宅改商用必須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從法律上看,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民法通則》,雖然都沒有禁止 住改商 的明文規定,卻都有不得侵害鄰居合法權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