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日報10月18日訊 租房戶李某以房主未提前通知他即擅自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為由,向金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房主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日前,金安區法院審理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從2002年以來一直租賃謝某所有的房屋,兩間位于六安市中市街道某菜市場的門面房,用于經營小生意。去年12月,謝某將該房屋以9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第三人楊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并進行了公證。李某得知此情況后向謝某要求以9萬元優先購買遭到拒絕,遂向金安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以9萬元的價格優先購買所租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約定有效租賃期內被告謝某未提前通知原告李某,即將原告所租房屋賣給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優先購買權,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同時原告主張以同等價格即9萬元優先購買所承租房屋,作為出租人的被告不得拒絕。謝某辯稱是在李某不買的情況下才買給第三人,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且原告又予以否認,故對該辯解不予采信。
日前,金安區法院作出判決,謝某與第三人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原告李某對爭議房屋享有9萬元價格購買的優先購買權,同時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