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提供的是商品房等房屋的相關買賣程序及相關資料要求,具體內容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一、 提交證件(房屋建設單位已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購買方為個人應提交的資料:
1、 買賣雙方申請書
2、 購房合同書
3、 發票(原件)
4、 平面圖(紅線圈界、開發公司蓋章)
5、 買方身份證復印件
購買方為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1、買賣雙方申請書
2、購房合同書
3、發票(原件)
4、平面圖(紅線圈界、開發公司蓋章)
5、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備注: 1、委托代辦的,應出具公證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2、提交證件中路名門牌不統一者,應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二、 工作時限:符合規定條件、手續齊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完畢。
三、 稅費標準
1. 稅費交納以交易成功為依據,如交易成交價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以評估價格作為交納稅費的依據;
2. 2000年6月1日(以簽定購房合同日期為準)前購買房的,按成交價的1%計征交易手續費,由買賣雙方各交納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買賣,由賣方的成交價的0.5%交納交易手續費;
3. 1997年10月1日前購買商品房,按6%計征契稅;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購買商品房,按3%計征契稅(本備注第4、5項所列情況除外);
4.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個人購買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暫按1.5%計征契稅;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購買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稅;
6. 出售商品房給個人的,由買方按5元交納印花稅,出售商品房給單位的,由買方按5元+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
持證房屋買賣的辦理程序:
一、 提交證件
1、房屋所有權證
2、評估報告
3、房屋買賣合同
4、買賣雙方申請書
5、買賣雙方身份證明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6、賣方為單位的應提供: 國有企業出具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該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文 集體企業出具職代會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證明 其他企業出具章程及企業權利機構的決議
備注:
1、 該類持證房屋買賣不包括已購公房出售
2、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私房,應出具房產局的批文
3、 委托代辦的,應出具公證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 凡提交證明中路名門牌不統一者,應有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二、 工作時限:符合規定條件、手續齊全的,自收件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完畢。
三、 稅費標準
買方 賣方
契稅 印花稅 測繪費 營業稅 手續費 印花稅
6%
3%
1.5% 5元+萬分之五 每平方米0.16元 5.5%差價×5.5%
免征 1% 萬分之五
備注:
1、稅費交納以交易成交價為依據,如交易成交價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以評估價格作為交納稅費的依據;
2、2000年8月16日(以簽定購房合同日期為準)以前持證房屋買賣,由買賣雙方各按成交價的0.5%交納手續費;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持證房屋買賣(不包括已購公房出售)由賣方按成交價的1%交納手續費;
3、1997年10月1日前購買房屋,按6%計征契稅;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購買房屋,按3%計征契稅(本備注第4項所列情況除外);
4、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暫按1.5%計征契稅;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
6 、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及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