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塊分割嚴重,收費標準與評估規程各異
目前,在我國對房地產評估市場的管理分屬不同的部門,評估主管部門從中央到地方分屬建設、國土、財政等多個部門。如以土地資產為主的房地產評估(地價評估)要按國土資源部頒布的規程規章進行評估、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評估要按建設部頒布的規程規章進行評估,以至于相類似的工作要分別按不同的收費標準收費,按不同的技術規程規范出具評估報告。企業要進行評估,往往要穿梭于數家評估機構和其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并要分別交費,既加重了企業負擔,也降低了辦事效率,社會反響特別強烈。
2.涉及的中介機構大小懸殊,魚龍混雜,整體素質偏低
我國的房地產評估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全國統一考試方可取得執業資格。但由于我國的房地產評估起步較晚、考試頻率低等原因,目前有評估執業資格的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專業人員總共不超過 6萬人,而實際辦理人事代理并在房地產評估的各類機構中工作的大概只有不到4萬人,以至于有的地方如按照有關規定尚不具備法定的專業評估人員,無法成立評估中介機構。各類中介機構對專業人員數量上的要求也不一樣,有的只要求兩名具有執業資格的評估人員,就可申請機構資質。即使如此有的地方主管部門在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上也未嚴格把關,以至于有的評估機構只有一名專業人員,也同樣取得了估價資質,有的評估機構甚至只有一人,是名符其實的一人公司。尤其是在中介評估機構脫鉤改制期間,各地普遍存在政策偏寬現象。專業技術人員達不到規定數量、專職技術人員沒有按規定與政府有關部門脫鉤、沒有委托人事代理、在注冊資金上弄虛作假,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評估能力和評估質量。
3.中介機構之間惡性競爭
為了多爭取業務,有的機構拿錢開路、大搞錢權交易;有的機構迎合顧客的不合理要求,置評估規程和規范于不顧;有的機構過度降低收費標準,大搞價格戰。這些現象既影響了評估報告的權威、公正和客觀,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形成了滋生腐敗現象的溫床。
4.有爭議的評估結果得不到及時、公正、合理的處理
例如,當一份土地評估報告有爭議時,其他房地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無法對其進行評價,因為它們沒有土地估價資質。而目前同一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土地估價機構還很少,故對這些有爭議的報告進行處理比較困難。
5.中介機構不按核準的資質和范圍執業
客戶一般只注意評估機構有沒有評估資質,但對評估資質如何分級及其意義卻不甚了解和關注,這一方面是我們的宣傳工作做得不夠,另一方面的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將評估資質種類、級別和執業范圍劃分得太細,并且這些劃分缺少充分的科學依據,超出了一般客戶的認知程度(絕非指客戶弱智)。眾所周知,律師有級別之分,但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基本是相同的,沒有劃分為涉外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事務所等系列,更沒有劃分為A、B級或甲、乙級等級。所以客戶需要服務時,不需要對律師事務所作較多的了解,而是注重所選律師的級別和業務能力。而在房地產評估中,客戶則需仔細了解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否則就可能費時費財還辦不了事。有時即使機構資質符合條件,但由于主管部門的關系,而使下一步工作開展艱難。這些情況往往是多數客戶不可理解也無法充分理解的。當然,有人會說房地產具有地域性而不同于其它行業,就同一資質級別而言不宜再對執業范圍細分。我們將評估機構資質人為地復雜化,并沒有得到預想的效果,倒是造成了評估市場的混亂,造成了評估機構大量超資質、超業務范圍執業。
綜上所述這些問題的原因在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以及評估機構評估資質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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