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杭州市政府
文 號:杭房局[1993]167號
發布日期:1993-10-4
執行日期:1993-10-4
第一條 為加強房產評估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建房(1992)579號《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發布《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房產價值、價格的評估。
第三條 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產評估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進入房地產市場的房屋必須進行房產評估,未經評估的房屋,不得進行轉讓、租賃、抵押、贈與、調換等。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成立房產評估機構:
1.有經注冊的評估專業人員6人以上,其中兩名以上須具有中級以上建筑工程、經濟、財會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2.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3.有評估服務機構章程和管理規章。
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建立的房產評估機構,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經營。
第六條 從事房產評估業務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一定的評估工作實踐,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評估員注冊證書后,方能從事房產評估業務。評估員注冊的考核標準及任職條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房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員注冊證書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八條 房產評估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按質論價和反映市場供求的原則。
第九條 房產評估應根據評估標的物的種類和評估目的,正確運用評估標準及評估方法。
房產評估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收益還原法:即根據標的物預期的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評估房產現值的評估方法。
2.市場比較法:即通過對房地產市場中相同或類似房產的市場價格的綜合比較評估房產價格的方法。
3.重置成本法:即根據評估標的物按現時同等級、結構、建筑標準重置的成本,綜合考慮功能變化、成新折扣等因素評估房地產現值的方法。
4.剩余法:即根據被評估房產的現時售價及建設開發費用、各類稅費及正常利潤,評估土地價值的評估方法。
5.其他經市房地產管理局認可的評估方法。
以上評估方法可以綜合運用。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標準及方法按《杭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委托的房產評估,委托人應和房產評估機構簽訂房產評估委托協議。
第十一條 房產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1)評估申請。
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評估機構遞交評估申請,評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職業、地址;
2.標的物名稱、面積、座落;
3.申請評估的理由、項目和要求;
4.當事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評估申請書應當附有標的物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有關的圖紙、資料或影印件。
(2)評估受理。評估機構收到評估申請書后,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標的物的產權證書及評估申請書進行審查。
(3)現場勘估。評估人員對標的物進行實地勘丈測估,核對各項數據和有關資料,調查標的物所處環境狀況,并做好詳細紀錄。
(4)綜合作業。即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分析,運用不同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評估,提出評估結果,并經評估復核,出具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估價的原因。標的物名稱、面積、結構、地理位置、環境條件、使用情況、所處區域城市規劃及發展前景,房地產市場行情。
2.標的物及其附屬物質量等級評定。
3.評估的原則、方法、分析過程及評估結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評估過程中作為估價依據的有關圖紙,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資料及實際勘測數據等。
5.評估人員簽名及評估機構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房產價格評估報告,須經房產評估主管機關確認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房產評估報告,自主管部門確認后半年內有效,超過期限的應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房產評估機構應根據評估標的物的規模、種類組織相應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但每個房產評估項目至少應有兩名以上評估人員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對評估結果中需要保密的內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條 評估人員如與委托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 當事人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市房產評估主管機關申請裁定。
第十八條 房產評估機構接受房產評估項目,可向當事人收取評估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十九條 房產評估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吊銷評估員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評估程序和評估標準,造成嚴重估價失誤的;
2.弄虛作假,故意抬高或壓低標的物的價值或價格;
3.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4.因工作失職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評估過程中提供偽證,或者阻撓評估人員依法進行評估工作。對于提供偽證或者阻撓評估工作正常進行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