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資料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轉讓方為自然人,委托書需公證:
1)在香港申辦的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確認。
2)臺灣同胞持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上海市公證員協會核對,并出具確認當事人持有的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副本核對一致的證明。
3)在境外的中國公民、華僑、外籍華人、外國人提供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原件);
合同當事人中一方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證:
1)外國人;
2)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者;
3)港澳臺地區居民;
4)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5、房地產權證(原件);
6、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二、因共有人發生增減,引起房地產權屬轉移的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6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7、 共有人發生增減的合同或其他證明文件(原件)。
三、按份共有人之間發生份額轉讓,引起房地產權屬轉移的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6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7、房地產按份共有份額轉讓合同(原件);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裁決書,引起房地產權屬轉移的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6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7、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裁決書(原件)。
如不能提供房地產權證的,應有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五、因企業兼并、合并,引起房地產權屬轉移的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6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7、企業兼并、合并的批準及證明文件(原件)、企業章程(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