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發(fā)〔2004〕1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發(fā)布了國土資發(fā)[2004]9號《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現(xiàn)將該《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在《通知》發(fā)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經過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案件,不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未經批準而認定抵押無效。已經審結的案件不應依據該《通知》提起再審。
特此通知。
2004年3月23日
附: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fā)〔2004〕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xù)。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