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麗水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
麗水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麗水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麗政令(2006)43號
《麗水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麗水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
第三條 麗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房屋租賃主管機關),對房屋租賃依法實行管理。
麗水市建設局蓮都區分局、開發區建設分局是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實施機關,分別負責所轄范圍內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和違法出租房屋查處等具體工作。
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開發區公安分局分別負責轄區內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國土、工商、稅務、價格、城管執法、人口與計生、教育、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應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麗水市建設局蓮都區分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城區街道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社區、村暫住人口管理服務站應協助建設、公安、人口與計生等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的綜合監管工作。
開發區建設分局可參照蓮都區建設分局做法實施。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遵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租賃登記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帶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管理服務中心申報登記:
(一)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
(二)租賃雙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件或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其他組織的有效證件;
(三)委托代辦的,須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出租共有房屋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承租人是麗水市建成區外的,出租人應按《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到管理服務中心為承租人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七條 對符合房屋租賃登記條件的,管理服務中心應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發給《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依法受國家法律保護。
蓮都區建設分局、開發區建設分局應將房屋租賃登記情況及時匯總,并提供給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生、衛生、教育等相關部門。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屬于違法建筑的;
(三)雜物間(柴火間)、車庫、生產用房等出租住人或改變用途出租的;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