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北京市政府對外公布最新修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規定于即日起正式實施。不過,此前修訂草案中擬增加的“租房人均面積需超10平”已被刪除,并未納入立法。政府部門解釋,出租房屋的最低面積將授權有關部門制定。
針對此前該規定的修訂草案中提出的單位人均租住面積(建筑面積10平方米,使用面積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條件被刪除,政府部門解釋說,經過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見后發現,通過人均居住面積的規定對群租加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但最終沒有規定具體面積標準,主要是因為各方對標準的確定爭議較大,無論如何規定,不同的利益群體對標準總會提出不同的意見,并且標準的合理性也會隨著租賃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規定具體的標準也不利于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調整。
對此,現在的“規定”中沒有規定具體的人均居住面積,而是授權由相關部門制定,增強了標準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規定”明確指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市規劃、市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作為臥室出租供人員居住。此外,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出租房屋限制條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租房面積需超10平”條款在征集意見期間,許多市民指出,應適當提高人均租住面積。畢竟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租,仍可居住10人以上,群租問題帶來的擾民、安全隱患等問題仍十分嚴重。
不過,也有部分市民認為人均10平方米的規定較為苛刻,對大批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還有部分居民對規定人均面積的限制標準表示反對,認為出租房屋只要符合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條件就應允許出租。
●多知道點兒
新規定增加房主責任
此次新修訂的規定中還增加出租房主的責任: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
據記者了解,這是首次明確提及房主的安全責任,有效地保障了承租方的利益。而對于一些以租賃業務為主的中介公司來說,其從房主手中租過房子然后再轉租,對這樣的中介公司等于又增加了相應的責任。而據記者了解,之前中介公司并不負責監控、滅火、消防設施和安全通道。
此外,新修訂的規定中還提到,房屋租賃期限內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縮短租賃期限、增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