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保證金和租賃房屋出售問題上,上海市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做出修改,從“傾向維護”承租人權益,轉向“均衡維護”租賃雙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權益。
據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介紹,針對征求意見期間,有市民提出的“租賃保證金應當根據裝修程度、設備配置等而不應該簡單根據租賃期限來確定”的建議,《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有關租賃保證金的條款,不再接征求意見稿中“根據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上或以下設置不超過一個月或兩個月的租金金額”,而是統一規定為“未約定數額的,租賃保證金不得超過2個月的租金”。
此外,針對市民提出的“優先購買權中提前通知的期限應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應當同時規定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期限”的問題。《辦法》在第二十條(優先購買權)中作出補充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約定的,應該至少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作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