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4日,葛某監將位于鹽城市鹽馬路的400平方米房屋出租給程某萍開酒店,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雙方職責”共6條,其中第六條:程某萍根據經營情況,需要購買所租的房屋時,葛某監按原購房發票價格予以出售,具體事宜另行商定。
“就是這一條,把一個簡單的房屋租賃事件復雜化了。”葛某監嘆氣道。
2004年6月,她反過來竟以租賃合同‘雙方職責’中的第六條為由,向鹽城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是房屋買賣合同,并查封我的房產。”2004年12月,鹽城市中級法院駁回了程某萍的訴訟請求,程某萍不服,提起上訴,2005年5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身判決,維持原判。
葛某監說,“我本以為案件到此結束,不料,2005年7月,程某萍又向法院起訴,以違約為由,要求我賠償她各種經濟損失246.5489萬元。”鹽城市中級法院受理后,根據程某萍的申請,再次查封了葛某監剛解封一個多月的房產。
一晃一年多過去,法院遲遲沒有判決,葛某監的房產也未解封,閑置在熱鬧的市區。“從2004年6月17日到現在,房產只解封過一個多月,目前至少已造成經濟損失上百萬元。”葛某監無奈地說。
葛某監告訴記者,自己和程某萍非常熟悉,當初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的確想把房屋賣給她。“在合同到期前大半年,我們一直在商談房屋買賣事宜,并約定只要程某萍首付50萬元,我就賣,但程某萍并沒有履約。后來,程某萍見房價直線上漲,提出按發票價購買,我當即予以了拒絕。”
而程某萍則認為,在租賃合同到期前后,她多次向葛某監提出購買承租房,2004年6月1日,還將20萬元首付房款存鹽城市公證處,但葛某監拒絕領取。由于葛某監未能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索賠的246.5489萬元,主要包括原房屋約定價格與現在市價的差額122.3195萬元、自己投入的裝修折舊余額60萬元,和因另尋房屋而導致的經營損失64.2294萬元。
鹽城市中級法院政治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案拖了一年多沒有判決,主要是案件比較復雜。9月26日,法院召集了當事人進行了調解,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這位負責人表示,該院會盡快審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