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最近看上了一套二手房,但遺憾的是這房子是在營業稅征收范圍之內的,原先和房主商量好,5.5%的營業稅買賣雙方各承擔50%.但到簽合同時,房主突然反悔,不愿意付一半營業稅。
我又非常想買這套房,于是房主出了一個主意:雙方在確定成交的意愿下先簽訂租賃合同,等辦理產權過戶不交納營業稅的時間(即取得產權5年)為止,雙方在租賃合同里約定,買賣雙方在正式簽訂合同并實現產權過戶后,買方可以將先期支付的租金用以沖抵購房款。
請問這樣做到底行不行?
———李女士
答:自2006年6月1日起,對于5年內轉手交易的房產均要按照銷售收入的5.5%全額征收營業稅;并且自8月1日開始,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讓一些與原本超過2年而未滿5年的房產交易者為了避稅紛紛采取“以租代售”的銷售策略。目前“以租代售”的方式在一些快滿5年的房產交易中非常普遍。這樣做對買賣雙方都不構成任何損害。
但由于房價具有極大可變因素,假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所簽價格與“五年限期”后的該房屋價格不一樣,如果房屋價格上漲了,那賣家很有可能寧愿賠償違約金也不愿意按以前約定的價格出售房子。對于買家來說,則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機會成本。一般說,租金年限越長,其機會成本也越大,風險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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