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能否出租?違不違法?單位知道了怎么辦?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實際上,公有住房能否出租一直是人們多年來議論的話題,而且多年來公有住房一直在被個人出租。關于該類住房能否出租的問題 公有住房能否出租?違不違法?單位知道了怎么辦?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
公有住房能否出租?違不違法?單位知道了怎么辦?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實際上,公有住房能否出租一直是人們多年來議論的話題,而且多年來公有住房一直在被個人出租。關于該類住房能否出租的問題 公有住房能否出租?違不違法?單位知道了怎么辦?這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實際上,公有住房能否出租一直是人們多年來議論的話題,而且多年來公有住房一直在被個人出租。關于該類住房能否出租的問題經過多年爭論,有的省市已經有所放松。實際上這既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
由于各種原因,有的人分到的公有住房面積較為寬大,因為家庭成員的變化,所分到的住房變得空置或富余起來;有的人由于各種原因暫時買不起房子但能租得起房子,如果這兩類人的供需關系得到滿足,實際上對于社會不但起到穩定作用,而且在經濟上也改善了一些人的生活,應該說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對社會起到積極作用的。但由于出租人所出租的是公房,在利益的獲得方面顯然“公家”并沒有體現,這樣做到底合理合法嗎?
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條這樣規定:“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獲取非法利益。”根據此條款,個人是不能將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將公房分給個人,實際上是將公房租給個人,每月個人需向公家交房租,個人與公家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租賃關系。但是建設部又頒發《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據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兩個規定,后一個規定對出租公房問題也有了適當的放松,但規定的原則是如果承租人(個人)將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條件是需經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實際上,該法規把公房能否出租的問題留給了有產權的單位。如果該單位作為原出租人同意其單位職工轉租房子,那么轉租就為合法。
將已經出售給個人的公房出租是否合法呢?按現行房改規定,售出的公房5年以后可以出租、出售。目前,北京最早的一批房改房已經夠了5年的年限,出租不存在問題。而不到5年的房改房也擁有完全產權,完全產權自然包括將房屋出租的權利,這與目前房改房5年內不準出租有一定矛盾。很多專家、學者也正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盡早理順其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