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律師:去年9月,我租了一套房子,租期兩年。上月,房東經我同意后將這套房子賣了,買家同意我繼續租房。據說房東與買家已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未向我出示過。現在,房東要我將租金交給他,但我害怕新房東以后也向我要租金。請問,我該向誰付租金?市民李先生 李
商律師:去年9月,我租了一套房子,租期兩年。上月,房東經我同意后將這套房子賣了,買家同意我繼續租房。據說房東與買家已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未向我出示過。現在,房東要我將租金交給他,但我害怕新房東以后也向我要租金。請問,我該向誰付租金?市民李先生
李先生:對私房而言,出租權是房屋所有人享有的一種權利,即房東依法享有的一種收益權。因此,除非新、老房東之間有特別約定,你應將房租交給房屋所有人,這樣可以避免給以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你所提的問題關鍵在于如何在時間上界定誰是房屋的所有人。
《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權利轉移的日期,以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轉讓當事人過戶申請的日期為準;但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審核后作出不予過戶決定的,以轉讓當事人再次提出過戶申請的受理日期為準。”據此,從新、老房東依法簽訂買賣合同到主管部門受理過戶申請前,租金歸老房東;自主管部門受理過戶申請后到核準登記前,應根據是否受理的情況來定。
其實,在上述情況下,你主要是擔心因為房產轉讓可能帶來的錯誤支付問題。通過以上分析,作為承租人,你要注意:在承租期內,除非房屋的買家向你主張租金并有證據證明其已享有產權,與你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否則仍按原合同履行,將租金交于老房東。至于新老房東之間的關系,由他們依據轉讓合同自行調整,與你無關。即使老房東通知你交給新房東,你也要按上述法律程序變更租賃合同,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