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某承租了別人的一處房屋用于居住,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后高某未經房主同意,以高價將此房屋轉租給李某,且與李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房主得知此事后,便與高某解除了合同。導致高某與李某之間的租賃合同也無法再繼續履行。隨后,李某找到高某,要求高某
日前,高某承租了別人的一處房屋用于居住,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后高某未經房主同意,以高價將此房屋轉租給李某,且與李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房主得知此事后,便與高某解除了合同。導致高某與李某之間的租賃合同也無法再繼續履行。隨后,李某找到高某,要求高某承擔違約責任。高某認為,該房屋所有權屬于房主,現在是因房主提出解除合同才導致此結果的,故李某應找房主協商。
李某聽了高某的解釋之后,自己也弄不清到底該找誰來承擔違約責任了,于是來到司法所進行咨詢。
司法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主解除與承租人高某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房主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而高某轉租房屋的行為,沒有經過房主同意,應當是無效的,因此高某與李某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也是無效的。
合同既然無效,高某自然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高某在簽訂合同中存在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應當返還租金并賠償由此給李某造成的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