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一起在轉租中產生的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給市民一個很好的警示:張某將從李某處租來的房屋私下轉租給王某。2013年12月,王某租賃的房屋突發火災,大火燒毀了室內財產,造成王某經濟損失73000余元,火災原因為電氣線路短路引起。最終,法院判決事故損失由張某與王某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調查:轉租人往往疏忽自己的責任
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轉租人張某作為出租人允許原告私自鋪設電線,并提供分電表,在電線鋪設完畢后,也未要求原告對線路安全進行檢測,負有管理不能的責任,應承擔責任。原告作為承租人,私自鋪設電線并且在電線鋪設完畢后未對電線安全進行檢測,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承擔主要責任。而房東李某并不知情,且在該起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生活中,出租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后,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情況很常見。
那到底房屋轉租后發生責任誰來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由此可知,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后可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此時,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或受轉租人再行轉租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