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趙先生將房屋委托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出租后,房客張女士使用電器設備不當引發火災。失火后,由于物業公司未保障消防通道暢通、消防栓備水,導致火勢蔓延。故趙先生要求房客張女士、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某物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案即將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趙先生訴稱,2008年2月14日早,其擁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的兩間房屋因房客張女士使用電器不當引發火災。加之消防通道不暢、樓內消防栓無水,火勢蔓延。屋內財產化為灰燼、房屋嚴重損壞。根據《火災事故責任書》,房客張女士以及物業公司負有間接責任。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將房屋轉租后,未盡到監督管理責任,故亦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屋內損失29萬元;房屋租金7萬元;訴訟費、鑒定費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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