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市十三屆人大第22次會議初審后,今日再次提交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修改稿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提前收取不超過3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另外還對如何使用工程質量保修金進行了明確規定。
目前,在物業糾紛尤其是前期物業和業主的糾紛中,房屋維修是頗為棘手的問題。房子出現問題,業主認為該物業修,物業認為與己無關,雙方協調不成,一些業主便以拒交物業費來抗爭。
為避免出現類似問題,修訂草案修改稿對此進行了詳細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即進行住宅建設工程招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因施工原因造成住宅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建設單位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修改稿在收費方面新增了更多維護業主權益的內容。如現在物業一般提前收費,且多為半年或者一年一收。修改稿則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不超過3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從其約定。
此外,為杜絕以往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不在合同中明示物業收費標準,導致業主“糊涂埋單”的情況,修訂草案也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