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某業主委員會解除服務合同后,將該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10萬元服務質量保證金。近日,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09年其與被告某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由原告為被告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服務期限為
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某業主委員會解除服務合同后,將該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10萬元服務質量保證金。近日,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09年其與被告某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由原告為被告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服務期限為三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10萬元保證金匯入了被告賬戶。后原告僅僅服務了數月,被告單方面提前解除了合同,導致原告無法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無奈原告與業委會交接后撤出了該小區?,F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服務保證金。
被告答辯稱,按照合同約定,業委會對物業公司遵循業主滿意率指標、重大事件指標、日常檢查或投訴指標進行控制和獎懲。被告方認為,在原告提供物業服務期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結果顯示業主對原告的滿意率僅為9.1%,原告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因此應當扣減原告的服務質量保證金。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