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伯新買不久的電瓶車在家門口被盜,因與物業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近日,松江區法院經調解物業公司愿意以減免2010年全年物業管理費的形式,給予原告曹老伯補償1100余元。 今年81歲的曹老伯與妻子家住一小區內。身體挺好的曹老伯就是走路較慢,為方便外出
八旬老伯新買不久的電瓶車在家門口被盜,因與物業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近日,松江區法院經調解物業公司愿意以減免2010年全年物業管理費的形式,給予原告曹老伯補償1100余元。
今年81歲的曹老伯與妻子家住一小區內。身體挺好的曹老伯就是走路較慢,為方便外出購物,在2009年7月花了2200余元買了一輛電瓶車,并到小區物業公司辦理了業主 非機動車出入證 。因小區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車處,平時曹老伯一直將車停放在自家底樓通過窗能看得見的外門口。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曹老伯5點多起床后即發現電瓶車不見了,不遠處留下一把被剪斷的車鎖,他斷定是竊者所為。
曹老伯在報警的同時責怪小區保安沒有盡職。他認為,既然物業公司給業主發了 非機動車出入證 ,小區門衛保安見人員帶車出入時,須交看該出入證,何況在半夜更應該加強檢查,自己車輛被盜,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物業公司認為,該車輛雖然被盜,但不能證明就是從門口出去,
小區保安24小時不定時巡邏,嚴格查看車輛出入人員的 非機動車出入證 ,不會出現疏忽,因此不同意賠償。
今年4月26日,在開庭審理的最后,物業公司認為可以調解,用500元作補償。但曹老伯堅持不接受,因此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休庭后承辦法官認為,開庭中雙方爭辯激烈,原告曹老伯情緒激動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可以理解。但這起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還是有望通過調解結案。
近日,法院通知原告和被告雙方再次到法院,進行庭后調解。物業公司考慮到原告高齡又身體不好,加上新買不久的電瓶車被盜,每月退休金不多,穩定老人情緒,物業公司表示同情并主動作出退步。他們說, 原告向法院訴物業公司賠償是原告的權利,既然涉訴了,物業公司有責任認真對待,物業已考慮用折中的方法,給原告作一定的經濟補償 。在調解席上物業公司愿意以通過減免物業管理費的形式,按每月每平米0.8元計算,給予原告2010年全年物業費補償1100余元。對此,原告曹老伯也作了讓步表示同意,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
曹老伯在同意接受這調解方案的同時,真誠地向物業公司提出了今后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物業公司誠懇地表示接受。(胡衛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