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三)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