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我出租了一套閑置房。和我簽約的房客當時說,要帶全家6口共同居住。除了租期、租費等常規約定外,我曾特別強調,房子不得轉租。這一點,我們也把它寫入了租賃協議中。出租以后的幾個月,一切貌似安好無恙。
上個月月底,我順道探望了我的這套房產。可一敲開門,我就驚呆了:住在里面的,不是房客之前描繪的老人、小孩、妻子,而是好幾位年輕人。每間屋子的空調上,還安裝了新的電表。稍微詢問了情況,我這才知道,他們都是從我的房客手中,租下了屋子的其中一個房間。這完全違背了我們當初的約定。可是當我找到房客時,他拒不承認,且不愿搬離房間。我現在應該怎么辦?
回答:
江蘇豐云律師事務所主任魯云亮律師認為,如果情況屬實,對方違約,房屋所有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對方索賠損失。矛盾無法調解,則可采取訴訟途徑解決。當然,相關的證據,房主也應該能保證出示。它們可以是房客與其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錄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