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女士的女兒今年16歲,在閔行某中學讀高二。為方便復習功課,家里決定讓孩子出去租房。為此,前段時間莫女士的女兒和一位同班女同學結伴來到某房地產咨詢公司,要求看房。在中介陪同下,兩名高中女生看中了一套房子,并當即決定租下。中介公司向莫女士的女兒收取了500
莫女士的女兒今年16歲,在閔行某中學讀高二。為方便復習功課,家里決定讓孩子出去租房。為此,前段時間莫女士的女兒和一位同班女同學結伴來到某房地產咨詢公司,要求看房。在中介陪同下,兩名高中女生看中了一套房子,并當即決定租下。中介公司向莫女士的女兒收取了500元租房定金,要求她兩天之內去簽正式租賃合同。
當晚,莫女士從女兒口中得知了此事。第二天她來到這家房產中介公司,表示孩子尚未成年,簽字無效,希望退還定金。但中介公司稱,定金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租賃方違反協議,定金不退。現在,既然莫女士的女兒未在兩天之內簽訂租賃合同,房東就有權沒收租房定金。
高中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說 法
外灘律師事務所崔海華律師指出,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一個16歲的高二女生顯然不具備單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能力,因此有關的合同簽訂行為需要得到其父母的追認才有效。如得不到追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現在,莫女士并未追認其女兒付定金的行為,因此房產中介公司應將500元定金足額返還。
崔律師還表示,即使這兩名高中女生在決定租房時曾對中介公司表示過簽合同之舉已得到父母同意,但僅有父母的口頭同意仍是不夠的,兩名女生必須有父母的書面同意,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