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發生火災,逃生樓道被大火封死,家住六樓的陳先生懷抱嬰兒欲從窗外逃生,不幸懷中出生僅13天的嬰兒墜亡。昨天,閔行法院一審判定物業公司承擔55%的責任,賠償陳先生夫婦41萬余元。
陳先生住在602室。去年12月17日凌晨,6樓樓梯間發生火災。在避災過程中,陳先生懷抱嬰兒在南窗外攀附,不料難以堅持,懷中出生才13天的兒子墜落身亡。經消防局現場勘驗,《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6樓樓梯間內公共照明燈的電器短路引發火災,但該樓梯間內大量堆放物使火勢迅速擴大。
物業公司辯稱,電器短路屬意外事件,6樓3戶居民在公共樓梯間堆放的可燃物才是災情擴大的關鍵,應把6樓另2家居民列為共同被告。此外,陳先生的小孩是墜樓死亡,是其處置不當所致,物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火災發生在凌晨2時許,陳先生發現時火勢已經猛烈,在樓梯間無法逃生的前提下攜子從樓房南側窗戶逃生,但受到樓房外墻面站立攀附條件的限制,在外墻堅持較長時間后才發生墜落事故,故物業公司主張逃生方法處置不當造成墜落事故,顯屬苛求。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